3.
451地號土地有臨路,其上有合併拍賣之屏東縣 東港鎮新福段189建號及暫編41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即屏東縣東港鎮新福段189建號之增建部 分),上開建築物於民國112年6月10日經債務人潘沄蓁出租予第三人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許良明占有使用,現作為華珍伴手禮旗艦店之營業處所,租期至民國132年6月9日止,且業經公 證,租金每月新台幣200,000元,上開每月租金由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其中之180,000 元,而許良明(華珍食品行之負責人)負擔其中之20,000元,有卷附租賃契約與公證書可參,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屏東縣東港鎮新福段189建號建物後方為工廠,為三樓層加蓋水泥磚造建物,451 地號末端右方均加蓋滿,現場查勘一樓為廁所使用(二樓及三樓亦均有使用)。有一貨梯,可至4 樓。建物後方加蓋之廠房與右側鄰地440地號及其上建物(建物門牌: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114 號)內部可相通,經第三人許芷翎在場陳稱其係與臺灣銀行租用,其
5.
二樓層均有與後方加蓋 之廠房打通,內部可相通,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暫編41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是合併拍賣之屏東縣東港鎮新福段189建號之增 建部分)及室內貨梯、一層騎樓前雨遮、屋頂貨梯間及鋼鐵造遮雨棚等全部增建,均係未辦理 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 亦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11.
451地號均為商業區(東港都市計 畫)。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