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3月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702-42地號土地上有一地上物(鋼鐵棚架)、水泥路、景觀作物、雜木; 查封之702-3地號土地上為道路、雜木林;查封之702-41地號土地上為水泥路、 景觀作物、雜木林;查封之
9.
702-46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查封之702-88地號土地上 有建物(門牌:獅潭鄉新豐村八角坑26號)。債權人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所 有,現場工人稱債務人請其做水管工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 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 應另行訴訟解決。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地上物、建物、第三人占用、供道路使用或無路可 達,拍定後不點交。
11.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6.
如702-88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 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8.
702-41地號土地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 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9.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20.
如就 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 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