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45-7地號土地為道路,545-8地號土地為雜林地,545-136地號上有建物坐落,545-137地號土地為水泥空地,另據債權人稱,土地現 由共有人使用中,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不得行使優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買剩餘標 的。
8.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