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標別一土地1(472-1地號)、土地2(472-2地號)之使用分區為第二之二種住 宅區,土地3(472-4地號)、(473地號)土地4之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用地。 標別三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
6.
標別一建物查封時,第三人謝秀凰在場稱伊自109年9月1日起承租,為不定 期租賃,無書面契約,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2(472-2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標別一土地1(472-1地號)為狹長巷子、土地3(472-4地號)、土地4(473地 號)為拍賣建物、同巷24號房屋旁之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對非共有之拍賣標的物均無優先承買權,買受人仍應買受土地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物,請投標人、應買人、承受人、土地共有人注 意。另標別一建物2(2970建號)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 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7.
標別二建物1(184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 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 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另建物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六、標別三土地1(1241地號)查封時為空地,無種植農作物,土地2(1283地號) 查封時部分空地,部分種菜。占用人及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 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拍 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或其他第三人如主張就拍賣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 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 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 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