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作為檳榔攤使用,租金每3個月收1萬5千元,未訂立書面契約,拍 定後不點交。另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 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 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6.
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全部建物均占用鄰地(后里區公安段
7.
612地號)上,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 應自行瞭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 受拆除之危險。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