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地政人員表示因產業道路通行因素,無法到達現場,爰依航照圖研 判,文山段434地號上有農作物、434-1地號上有地上物。另據地理資訊整合應用平台查詢結 果,該地上物門牌號碼應為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洛韶9之3號,惟屬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之建物,且查無稅籍資料。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本件僅就土地聲請執行,故其上建物未 一併查封拍賣,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又其上農作物因無法確認是否屬短期作物,故未列 入鑑價範圍。至土地及地上物之占有、使用權源均屬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並注意。
3.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國家公園區」(太魯閣國家公園),其土 地使用限制及相關法令規定,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注意。
8.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 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須提出其有優先購買權之證明,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 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