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80萬元之抵押權予張○○。 2.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 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02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46號 房屋東北方約30公尺處,部分道路占用且為雜木林。系爭2009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46號房屋西方偏北約135公尺處,部分道路占用且為雜木 林。系爭20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46號房屋西方約46公尺 處,無路可達且為雜木林。系爭198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46 號房屋西北方約212公尺處,無路可達且為雜木林。」等語。
3.
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