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90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屋內有家具、雜物等。據債務人林勇全 在場稱: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稱:404-42地號土地現為巷道,供 公眾使用。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5.
404-42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290棟次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 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8.
404-42地號土地係供道路使用,為其他土地、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拍定後不點交。
14.
404-42地號土地及177建號建物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404-42地號土地為供404-29地號土地及
15.
290棟次建號建物通行所必需,故404-42地號 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其共用部分不點交。
16.
290棟次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被拆 除之危險,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