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為雜林地。復依鑑 定報告所示拍賣標的未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協議約定及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 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拍賣標的為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係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上 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 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