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情形如下所示,惟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又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6.
935地號:空地、道路,有建物(門牌號碼山腳37號、南山路三段
7.
264號建物、248之1號建物之水塔)占用,以及三合院和廣場(門牌號碼南山路238巷15號)占用。
8.
1047地號:空地、道路、土地公廟、水溝。(六)1095地號:建物(門牌號碼橋頭街68號)及已廢棄紅磚建物(門牌號碼橋頭街58號)、道路、雜林占用。
10.
192地號:有磚造房屋(門牌號碼長興路3段28巷37弄38號)、鐵皮及磚造合一之建物(為無門牌之工寮)、平房(門牌號碼長興路3段28巷37弄50號)、竹林、土地公廟、無門牌鐵皮建物二棟占用。
13.
81地號:水溝、建物(門牌號碼南竹路4段137巷6弄18號)、無門牌鐵皮建物、部分菜園、空地占用。
14.
178地號:建物(門牌號碼南竹路4段129號)、農地、檳榔攤占用。
16.
187地號:鐵皮工作寮、建物(門牌號碼南竹路4段137巷7弄31號)、農地占用。
17.
190地號:農地。(十六)620地號:水溝。
21.
701地號:停車場、農地、道路、水溝、無門牌鐵皮建物、建物(門牌號碼富宏街112巷
27.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4.
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第460條之1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35.
拍賣標的81地號土地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領有
36.
桃縣工建使字第01566號使用執照在案,且其土地謄本上載有「未經解除套會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80年12月18日」,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37.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
38.
59地號土地為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3年11月27日)之農業區;
39.
781地號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4年10月03日)之農業區;472地號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及非都市計畫(民國64年10月03日)之非都市土地及農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0.
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41.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