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2月8日本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593─8地號土地為雜草地。
2.
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593─8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土地為鶴子岡段604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且已興建農舍,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