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三標分別拍賣,拍賣之土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3.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7.
772─9地號土地路況惡劣,車輛無法抵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檳榔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之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