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稱未居住此,房屋無人居住,僅放置物品,一樓屋內堆置幫浦馬達、工程用品,債務人稱部分物品非其所有;二樓天花板裝潢脫落、有壁癌、有三個房間一衛浴,為空房,堆置雜物;三樓為頂樓,有屋凸,屋況有嚴重漏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坐落之372地號土地債務人為所有權人之一,持分579900分之
5.
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所生之法律關係。另如建物就坐落土地無合法占用權源,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