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指界及於民國114年5月8日勘測時陳稱本件土地有一間一層樓之平房及一間二層樓之部分建物(即本件標的建物)坐落於系爭土地上,另部分土地為空地,另據債權人具狀查報本件標的建物目前均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土地部分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建物部分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建物均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該編號1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2046─1及2053地號土地、編號2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2046─
4.
2054─1及2053地號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編號1之建物為農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投標人應無自用農舍,若得標後無法辦理登記,投標人需自行負責。
5.
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
6.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基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就建物有優先購買權;且須就本件其他標的依同一條件一併承買,主張優先承買人或拍定人不得拒絕。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