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門牌民族路134號等數棟建物。嗣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就標的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兄在場稱,該屋為伊自住,債務人不住於此,且伊亦有房屋所有權。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位於美濃區民族路與廣興街口西南側,近鄰廣興圓環,4432地號地上建物門牌之一為「民族路134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現況有多棟透天厝及平房坐落,部分空地及私設巷道;431建號並未懸掛門牌,土地共有人表示此處均為民族路134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除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據443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2年7月30日。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2年7月30日。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2年7月30日。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2年8月15日。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68年12月4日。
5.
431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