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923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池,部分種稻,部分雜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土地、地上物及作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前開地上物及作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及作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923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4.
92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5.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本件拍賣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六、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耕地承租人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