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鐵製圍籬,圍籬內有二座貨櫃屋、一間鐵皮屋,部分為空地。本案指界時,經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稱:編號
3.
2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為Y字型之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之鐵皮房屋外,另有數個貨櫃屋及大型鐵桶,部分為空地,編號1建物上懸掛有「鼎華宮」之招牌,內有許多神像,據債務人在場陳稱:係自家人參拜。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7.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9.
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10.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1.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2.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