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7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64─
4.
6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60─1地號土地其上有多棟房屋(門牌
6.
29號),部分為道路(光明巷);64─2地號土地為空地;65地號土地鄰路,其上有一平房建物(門牌號碼光明巷15號),另有一磚造廁所,是否占用以測量為主;66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林;67地號土地有二座鐵皮屋(門牌分別為
7.
31號),部分為雜草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僅就土地部分執行,土地均為共有人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拍賣之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拍賣之64─
10.
65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