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500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坐落鐵皮建物及二層樓混凝土建物(門牌號碼線東路二段187號),有臨路;509地號土地部分坐落建物,部分為私設巷道使用;510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坐落門牌號碼德興路5號之建物,有臨路。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50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農牧用地,
5.
510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500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8.
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
9.
500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