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土地現況上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魚塭與鄰地混合使用,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部分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定著物(如水泥或磚砌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均非屬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六、耕地承租人,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權(耕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460條之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8.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