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執行署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3間無門牌之鐵皮屋坐落及1間鐵皮倉庫,部分堆置盆栽及汽車零件。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編號2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