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法院民國114年4月30日執行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拍賣土地268地號上有數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文福路186巷18號、16號;文福路170巷9號、11號,均為債務人之親屬占有使用;123─3地號土地為道路,從路口至文大路926巷11號房屋後之大樹為止。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協議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柒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拍賣268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登記,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六、本件拍賣26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120─3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標的268地號土地依謄本所載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268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或農舍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標的123─3地號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