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測量,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建物拍定後點交。
7.
第643地號土地經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查報現有農舍管制註記,惟查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 處
8.
桃縣工建使字第1562號使用執照用途為住宅,供應買人參考。 六、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 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