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500地號上有數棟建物,部分空地,其餘為雜樹,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動產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7.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8.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倘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應就其擁有持分之土地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六、本件拍賣之500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