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9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銅鑼鄉朝東段
3.
3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樹林。據鑑價報告所載無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出入。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