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0月1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86地號位於鶯桃路668巷52弄13衕之巷道整條道路用地、887地號位於鳳七路101巷18號前方三角形狹長土地,為巷道之道路用地」。
3.
887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