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並稱公共空間外觀上無明顯異狀,且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次於114年6月2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鄰人稱標的物現無人居住,管理費1年約新臺幣12,000元。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