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債權人陳報不動產由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使用,與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查訪結果相符,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751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751─1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208地號土地上,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雲)營使字第2072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令限制,應買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9.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0.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考量751建號暨其增建751─1棟次之建物及其坐落基地208地號土地合一使用關係,須就本標別全部不動產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1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