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現場勘測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之前、後陽台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債務人李岫雲在場稱:本件建物為其一人居住,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屋內共3房1衛浴1廚房及前後陽台等等。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其使用收益應由全體共有人協議,故拍定後不點交。
4.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建物勘估時屋齡約49年,經查詢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確認本件勘估標的非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另查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網站,亦無本件標的相關資訊;本件未進入室內履勘,依外觀現況觀之,應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但此等情事無法僅由外觀判斷;另就本件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經前往詢問鄰居未果,另網路查詢無本件相關訊息。
8.
新北市永和區竹林段288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1.
本件拍賣標的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3.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4.
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6.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