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數間房屋。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有建物數棟及部分空地,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物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建物所有人洽辦,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本件拍賣不動產於地價稅、房屋稅之課稅基準日當日前拍定(或承受或應買)者,該不動產當期暨之後課徵之上開稅捐應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不得以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在後而拒絕負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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