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2月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709─1地號大部分為道路、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水池;711地號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林家路246號、207巷2號及6號等)。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115年3月14日鑑估鑑價報告記載:709─1地號道路用地尚未完全開闢,為都市計畫道路由中間貫穿,計畫14公尺,現況8公尺。使用分區:709─1地號為道路用地、711地號為住宅區。現況:709─1地號為既成道路、部分為空地,711地號為住宅使用、部分空地。
8.
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一標別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均為本標別土地之共有人,則應就本標別土地合併承買。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1.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