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法院於114年12月5日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250地號土地位於南天母路135巷31號建物東北方約6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其上無建物占用,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林業用地)。以上資訊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亦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5.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