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3─10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區尖山湖13號建物南方約20公尺之道路及雜木林。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