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61地號上有龍南路469建物及其旁邊空地(不含465號建物)占用,部分為龍南路429巷道路。又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09月13日)農業區,供應買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9.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0.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