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新湖段689-3地號土地為部分建物、空地,新湖段67 7地號土地為部分建物座落,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新湖段677地號土地上之建 物無門牌,但信箱寫有烏麻園街10號,新湖段689-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無門牌, 其他為空地,部分種植作物,且據現場鄰居陳稱,二筆土地以前為其家所有, 其上之鐵皮屋,係由他與其兄長過去所興建,現交由其姪子管理,目前無償借 給朋友使用等語。又上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 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 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