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且土地上有多棟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 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 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 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