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權利範圍均全部,查封時屋內現況係有住戶居住使用之情形,惟債務人未在現場。據 查封時債權人陳稱,拍賣建物係出租他人使用。又據派出所員警訪查結果,現場係由第三人(租 客)居住使用。另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建物一樓、三樓均有增建,二樓無增建,三樓天花板部 分掉落,堆置雜物,另一樓內部部分與鄰房(文仁路158巷8號)相通,請應買人注意,如欲應買 必要時應自行前往現場勘查。另拍賣建物其中有部分面積(1.2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本件拍定 後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7.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