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債務人侄子在場陳稱,目前由其及家人居住使用,有增建,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 分管契約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因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其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 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 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建物,惟其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是否有上述優先承買法律 關係尚非執行法院可以審酌,須待實體訴訟程序確定方得確認,故權利移轉證書須待實體訴訟 程序確定後才為發給,請投標人注意。 六、
8.
1374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 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 定後尚未拆除拍定人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 意。又依據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函示及測量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物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坐落地 號:三重區永安段
9.
2178地號),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 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不代為處理。
10.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 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13.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 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