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425─
5.
438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宜自行查證注意,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訴訟解決。
6.
債權人具狀陳報,425地號土地為路地,438地號土地部分為路地,其餘土地均為雜草及雜林。
10.
43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道路,515地號土地部分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請應買人注意,風險自行承擔,亦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425地號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土地除現況供道路使用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12.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六、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法院及本公司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2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2.
本件拍賣之42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
27.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2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