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債務人於鎖匠開啟大門後到場,係 由債務人自住,1樓客廳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建物大門旁貼有2個門牌,為女中路2段266 巷6號及266巷6號2樓。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 人即債務人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 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 經地政人員指界,兩筆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另918地號土地部分為屋前空地,建物之增 建物為1樓屋後、2樓陽台、3樓全部及4樓雨遮。本件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本標內暫編1433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789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