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依鑑價報 告記載,土地位置約在距寶山水庫西南方2.3km處。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無人 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 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拍賣之土地除131-
7.
131-7地號土地為水利用地外,其餘土地均屬農業發 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 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 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 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8.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