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依鑑價報 告記載,土地位置約在距寶山水庫西南方2.3km處。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無人 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 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11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拍賣之土地除131-
4.
131-7地號土地為水利用地外,其餘土地均屬農業發 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 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 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 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