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別2拍賣標的1268地號土地其上有同為拍賣標的且有增建之343建號建物座落其上,上開土地 及建物據債權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點交;惟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 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 意。
6.
標的2拍賣標的126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係屬恆春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限制,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 其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