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95土地號土地(拍賣所有權全部),其上有同為拍賣標的且未辦保存登記之暫281建 號建物(僅拍賣應有部分),又上開建物同時座落於他人所有而非拍賣範圍之同段
4.
193地號土地之 上,且占有他人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並有第三人主張就上開土地及建物於查封前即基於租賃關係占有 供作早餐店使用中,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9.
19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係屬恆春都市計畫之商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限制,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其法律關係 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10.
標別1拍賣標的暫281建號建物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 然死亡事故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斟酌自 行查明注意,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 風險後再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六、標的1拍賣標的暫28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無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 登記,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日後亦有被拆 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11.
標別1拍賣標的暫281建號建物,其座落他人所有之同段
12.
193地號土地,並非本次拍賣範圍,且 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須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日後亦 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13.
標別1拍賣標的暫281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惟若共有人為數人且其 中一人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且暫281建號建物其座落他人土地之所 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 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5.
195地號土地,其上建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第1項 之規定,則就
16.
195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