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95年12月5日查封時,小坪頂段503-2地號(重測後為小坪段955 地號)為水溝上面通道,小坪頂段
6.
1057地號)上面為雜樹林及荔枝數棵。 二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 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25-1地號為雜林地、454地號為雜草地、457及458地號為雜 林地、515-1地號現為雜林地及部分道路、567地號為雜林地且無對外聯絡道路、955地號有 橋樑及部分道路之雜林地、1026-1地號為雜草地且其上有荒廢之溫室、1028-1地號為雜林地及雜草地、1052及1053及1057地號均為雜林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425-
7.
1057地號現況為雜樹林;454地號及1028-1地號現況為種植農作;955地 號部分為種植農作,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為溝渠;515-
8.
1026-1地號部分為種植農作,部 分為道路使用;地上物價值未在此次鑑估範圍內。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 用地,標的使用現況為種植農作、雜樹林、道路使用、溝渠。臨街正面寬度部分,955地號約 為10公尺、515-1地號約為4公尺、1026-1地號約為12公尺,其餘土地均未臨路,標的土地 形狀皆呈不規則形,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