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並未居住於此,現為其弟與友人居住。經檢視 內部情形,1樓前側有前庭供停放機車、曬衣使用;1樓有1客廳、1房間、1廚房、1浴室、天花 板有些微壁癌;2樓有2房、1浴室、天花板有些微壁癌;3樓有搭鐵棚,為露台;另於1樓前後 側、3樓有增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trial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賣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 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土地、建物一併買受,不得僅就部分標的 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100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 建物部分占用同段
8.
483-1地號土地,面積約4.05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 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 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