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8月2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8 地號位於中州路3巷11弄17號前方道路至3巷35號前方道路用地」。538地號使用 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 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據新北市土城區公所函復稱:「538地號查有69建字第2299號、69建字第23 00號建造執照及70使字第3229號使用執照等相關建築資料」等語,請應買人注 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