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 約,且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權屬不明,另據債權人代理稱該建物 為共有人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 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 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
9.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 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 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 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