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指界,312建號建物為鋼筋混凝土三層樓建物。債權人陳報稱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並陳報租賃契約,租賃期間為108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租金每月六千元,承租人並口頭約定續租。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持權利移轉證書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如屬違章建築或無權占有,有遭拆除或訴請拆除疑慮。
4.
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5.
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該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