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trial,據債權人稱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無出租,上述現況及其他 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 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南區都市計畫第一種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上開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 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此建物並有約2.3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69-12地號土 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8.
本件土地係變價分割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有二人以上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