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2月2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0建號建物有增建(後編定為579建號)。標的由債務人自住。
3.
依鑑價報告所示,建物為加強磚造2+1層樓頂有增建情形之透天厝店面,屋齡約49年,保養情形尚可,增建應為住宅使用。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拍賣之579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持權利移轉證書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如屬違章建築或無權占有,有遭拆除或訴請拆除疑慮。
7.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